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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促主动到案!漳州一法院公布人员名单

  为维护司法权威,捍卫法律尊严,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严厉打击规避执行、抗拒执行行为,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(以下简称“限消令”)仍进行高消费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等相关法律、司法解释,现公告如下:

  一、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,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,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(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、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,入住星级酒店、购买不动产、旅游度假等)的被执行人(含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)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,如实报告财产状况,接受法律处罚,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。

  二、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,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;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,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。

  三、逾期未主动到案、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,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:(一)依法予以罚款、司法拘留;(二)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曝光,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单位,实施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;(三)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,开展精准布控、搜查,查封、扣押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;(四)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、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,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,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。

  四、本院设立举报专线,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,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法律底线不可逾越,司法权威不容挑战。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、摒弃侥幸心理,主动履行法律义务,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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